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李宝山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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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8-03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邢刑终字第115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邢执字第29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李宝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止)。 三、上诉人李宝山违法所得328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邢台县皇寺镇郭村村委会。 (其中冻结在案的李宝山名下存款782 192.72元返还邢台县皇寺镇郭村村委会;邢台县公安局查封的李宝山面包车一辆、五十铃客货车一辆、90拖拉机一辆、小麦收割机三辆、铲车一辆、141货车一辆、后八轮货车三辆及邢台县公安局扣押的李宝山的冀ELB722黑色帕萨特轿车依法变价后返还邢台县皇寺镇郭村村委会;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邢台县皇寺镇郭村村委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