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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刘海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17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恢字第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第三人刘海军偿还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75090.94元,被告刘国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8月28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5886元,其他诉讼费5886元,计11772元,由第三人刘海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