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刘海军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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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4-17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景执恢字第3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第三人刘海军偿还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75090.94元,被告刘国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8月28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5886元,其他诉讼费5886元,计11772元,由第三人刘海军承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