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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祁有河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0-23
执行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沽民初字第680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沽执字第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祁有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冀正刚向原告闫喜慧借款本金50000元; 2被告在偿还了上述借款后,有权向冀正刚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祁有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何瑞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宁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