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许建友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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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1-05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遵民初字第00963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四字第145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许建友、丰宁满族自治县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魏小东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付;被告王金海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双方其他互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1 450元减半收取10 725元及保全费5 000元,共计15 725元,由被告许建友及丰宁满族自治县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均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