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李合明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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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1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曹民初字第386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2执139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李合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东良借款本息270000元;并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借款金额200000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李合明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