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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合明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1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曹民初字第386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2执13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李合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东良借款本息270000元;并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借款金额200000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李合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