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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陈艳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8
执行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3执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决如下:被告韩树明、陈艳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立文借款人民币120000.00元。并自2013年3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利息。二被告对上述给付内容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