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王聪毅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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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2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4执208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王聪毅赔偿原告韩桂芝、张超男因张利死亡造成的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20000.00元,此款于2014年4月1日起,于每月的28日之前给付2500.00元,直到付清为止。如被告王聪毅不能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被告王聪毅应在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次日一次性付清下欠原告韩桂芝、张超男的赔偿款。原告韩桂芝、张超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被告王聪毅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