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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赵爱忠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14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恢字第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爱忠、孟庆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章军货款23217元,并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7.8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0元,保全费280元,由被告赵爱忠、孟庆荣共同负担470元,由原告李章军负担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