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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姚常华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3
执行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廊安民初字第748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1002执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张文祥、被告姚常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孟宪臣鸡饲料款815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元,由被告张文祥承担919元、被告姚常华承担91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执行时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