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高淑华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7 | |
| 执行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沧民初字第01428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921执13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郭风桥、高淑华给付原告李静通、蒋自斌加工费41500元。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郭风桥、高淑华承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