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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高淑华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7
执行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沧民初字第01428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921执1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郭风桥、高淑华给付原告李静通、蒋自斌加工费41500元。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郭风桥、高淑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