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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辛艳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8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5执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瑞卿、王凤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雨强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利息366 246.58元,合计 1 366 246.58元。 二、被告辛艳峰、刘建兴、赵英凡、刘东旭、郭金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薛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 733元,公告费6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诉讼费用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