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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陈志忠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7-29
执行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北民初字第1148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北执字第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温江赔偿原告忻明各项损失209925.87元的70%,计款146948元,扣除已垫付37776.47元,仍需给付109171.5元。被告陈志忠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