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陈志忠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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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7-29 | |
| 执行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北民初字第1148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北执字第27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温江赔偿原告忻明各项损失209925.87元的70%,计款146948元,扣除已垫付37776.47元,仍需给付109171.5元。被告陈志忠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