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马志伟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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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8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隆民初字第00280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5执243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郭忠良撤回对董秀玲的起诉,被告李文臣所借借款本金自2013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二、被告李文臣当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计5 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4月开始,被告李文臣每月的月末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计5 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告霍晓峰、马志伟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三被告未能按上述期限偿还,原告在被告未能偿还的日期后一个月内要求三被告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并有权持本调解书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三被告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