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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吕有兵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3
执行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724执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马春涛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吕有兵赔偿原告马春涛129338.55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三、被告刘东明赔偿原告马春涛20147.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289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吕有兵负担2666元,被告刘东明负担114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