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王志华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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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0-28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玉民初字第2839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四字第1328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志华偿还给原告王素芳借款45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9日起给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负担1556元,由被告负担7744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7744元。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