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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赵国良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1-05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恢字第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彦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00元及应计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06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赵国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赵彦清、赵国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