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王艳艳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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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8 | |
| 执行法院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02629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927执8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刘东、肖新新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行贷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5年9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被告王艳艳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两日内履行完毕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三被告承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