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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叶坤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1-18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遵民初字第03207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1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福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龙杰各项损失共计217 298.05元的60%即130 378.83.元。 二、被告叶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龙杰各项损失共计217 298.05元的20%即43 459.61元。 三、驳回原告徐龙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 750元,由原告徐龙杰负担950元,由被告高福雨负担2 850元,由被告叶坤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