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贾军林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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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8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1024执24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贾军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东明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贾军林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