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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永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5-06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雄民初字第0135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雄执字第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永强偿还原告张伯敏20000元,于2015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5000元;于2015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15000元,全部还清。借款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不再追究。 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