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名扬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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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6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3执78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明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中华人民币40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5月1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张明扬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