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失信被执行人公示
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名扬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6
执行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3执7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明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中华人民币40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5月1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张明扬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