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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常春华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29
执行法院 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冀民二初字第906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冀民执字第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常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存忙借款50000元,并自2012年3月20日始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