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常春华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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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4-29 | |
| 执行法院 | 冀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冀民二初字第906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冀民执字第193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常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存忙借款50000元,并自2012年3月20日始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