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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贾焕菊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3-17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协议如下:一、被告王金峰、岳焕春于2013年6月30日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12月31日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2014年6月30日以前偿还贷款本金1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以前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及该笔借款的相关利息(截止至2013年4月7日利息94218元,2013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给付借款本金之日止)。二、刘向军、贾焕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诉讼费6332元、保全费3420元由王金峰、岳焕春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