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贾焕菊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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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3-17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景执字第13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协议如下:一、被告王金峰、岳焕春于2013年6月30日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12月31日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2014年6月30日以前偿还贷款本金1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以前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及该笔借款的相关利息(截止至2013年4月7日利息94218元,2013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给付借款本金之日止)。二、刘向军、贾焕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诉讼费6332元、保全费3420元由王金峰、岳焕春承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