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田丰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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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2-18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商初字第393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713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田丰、李燕婷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5000元,及从2014年8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海 龙 二 〇 一 五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胡 文 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