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金钢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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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1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邯县民初字第422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421执13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金爱民、王进峰、武平、金传典、邯郸市正通粮棉油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