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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高桂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4-12-01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4)景执字第9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跃德,高桂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孟召潮人工工资45000元。案件受理费463元,保全费500元,共计963元由被告刘跃德,高桂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