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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4-06-30
执行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卢民初字第521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4)卢执字第1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于小辉与被告王杰离婚。 二、被告王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于小辉婚前给付被告的其与前夫所生女儿抚养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于小辉要求被告王杰返还金首饰一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于小辉负担50元,被告王杰负担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