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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韩玉梅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5
执行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调解书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2执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田柱、韩玉梅于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承德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宇达分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800,000.00元,其他原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37,400.00元,减半收取18,7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3,700.00元,由原告负担。 二、如二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全部款项,则由二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2,000.00元及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且诉讼费23,7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