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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樊庆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5
执行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921执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樊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孙向东工资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樊庆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