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孙营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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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0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1002执14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营偿还原告赵德成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鹏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孙营、刘鹏承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