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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何国香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4
执行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1123执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晓莲借款500000元及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被告何国香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