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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杜振义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0-29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遵民初字第01571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13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杜振义、高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栾泽亮借款本金1 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6.0%的4倍即年利率24%计付,给付利息中应扣除被告杜振义已经超额支付的1 040 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 800元,减半收取49 90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54 900元,由被告杜振义、高金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