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郭起发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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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6 | |
| 执行法院 | 围场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8执6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起发、高淑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孙红飞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3年7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郭起富、郭艳军、冷树臣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郭起发、高淑新追偿。案件受理费5735.00元,保全费1998.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