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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董春雷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3-02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中胜与被告董春雷离婚。二、婚生男孩董逸涵跟随原告赵中胜生活,被告董春雷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150元,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孩子满18周岁止;被告董春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2012年12月31日前的孩子抚养费600元;以后,被告董春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履行当年的孩子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中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