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李生德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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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17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张开执字第21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生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志深工程款人民币548797元,并以54879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承担从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