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陈秀会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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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5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大厂民初字第312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1028执1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陈秀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文贵灰沙砖款98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2013年12月24日至2015年2月27日(起诉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45元,由被告陈秀会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