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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秋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2-07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雄民初字第0436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雄执字第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李秋波偿还原告张文奎借款人民币30000元,支付自2013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6日的利息7200元;支付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利息1800元(以后顺延至还清之日止),共计39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