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赵海峰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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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5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3执76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赵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清偿原告王玉军货款49322.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00元,由赵海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00元) 审 判 员 杨旭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铮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