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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宋立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2
执行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526执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宋立红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范长春车辆损失费、拖车费、鉴定费、评估费、停运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1607元(被告宋立红预付的6327元已扣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