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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蔡伟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4-10-21
执行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任民初字第02221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4年任执字第016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蔡伟力、庞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世杰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2440元,本息合计322440元。被告李朋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刘世杰负担128元;由被告蔡伟力、庞丽娜负担3042元,被告李朋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