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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学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1-11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3586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1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学军于2015年10月10日前偿还原告张敏青借款及利息共计11300元;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王学军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王学军于2015年10月10日前偿还原告张敏青借款及利息共计11300元; 二、其他无纠纷。 ?原被告对上述调解协议还有无变更、补充 均答:没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2元,由谁负担。 被告:我负担。 原告:同意。 ?双方核对笔录,无误签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