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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利辉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1-19
执行法院 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藁民初字第02706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藁执字第00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王利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桑小敏借款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王利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