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李亚增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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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6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丰民初字第1532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2执153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李亚增赔偿原告徐存貉子损失42,625.80元、鉴定费15,0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59,625.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元,由被告李亚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