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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宇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9-11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454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8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宇给付原告付春明赔偿款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付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原告负担5500元,由被告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