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宇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11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454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四字第817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宇给付原告付春明赔偿款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付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原告负担5500元,由被告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