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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井书龙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5-21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2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井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马俊清报酬款1607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07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本案的受理费276元由被告井书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