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赵伟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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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5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商初字第01176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104执32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市宝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借款本金4590187.48元及罚息(其中,截至2015年11月17日罚息为387772.7元,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市宝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97082.8元; 三、被告赵伟、蒋俊梅对被告石家庄市宝轮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家庄市宝轮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石家庄市宝轮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前款判决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赵麟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红星街19号(他项权证号:石房他证新字第023062603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石家庄市宝轮商贸有限公司如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