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刘汉昌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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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1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1125执33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义觉、赵悲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234250元及利息325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止的借款本金234250元的利息、罚息、服务费,以上三项合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时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刘淑红、刘金领、刘汉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8元,减半收取2549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319元,由被告靳义觉、赵悲欢、刘淑红、刘金领、刘汉昌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