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吉星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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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6-03 | |
| 执行法院 | 内邱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内执字第14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驳回原告林立五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张吉星赔偿林立五各项经济损失17991.82元; 三、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王庆敏赔偿林立五各项经济损失2021.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吉星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