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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崔洪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03
执行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民初字第00918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海执字第00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崔洪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任英国货款159万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自2014年3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违约金最高按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利息、加罚30%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被告崔洪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