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吴小林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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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0-28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丰民初字第919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四字第135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凤华交通事故各项损失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吴小林赔偿原告韩凤华各项损失346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韩凤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150 元,被告吴小林负担 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